天然石材购销合同
甲方(购买方):
乙方(销售方): 江西诚磊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3276575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合同标的物
甲方因位于 建设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天然石材(石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如下表所列:
石材名称 表面处理 产品规格mm 产品数量 产品单价 备注
①此批石材共计 ㎡,因人工劈开等加工工艺限制,天然板岩自然面石材厚度为近似值(一般±2mm均属正常范围)。颜色为天然青黑色。②此价格仅包含天然石料及其加工费、包装木箱费、装车费等费用,不含运输、卸车、转运、税收等其它费用。
二、关于质量要求
本合同所涉石材质量采用行业通用标准和封样标准,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样品,待甲方确认各项参数后,将相应样品进行封样,甲、乙双方各持同质同量的石材封样样品一份。
三、关于石材色差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石材系天然产品,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石材若存在合理范围内的色差,甲方对此予以谅解。乙方应尽可能减少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将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各批次供应的石材色差可使用于建筑物不同立面或处所而不致影响建筑物整体视觉效果的,则甲方对此予以谅解。
四、关于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石材需要进行异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样并附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异形加工的加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关于供货期限
本合同的供货期按甲方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分批供货,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着手备货,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全部石材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物流运输等)造成的供货延迟、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关于发货流程与交货地点
乙方协助甲方联系物流配载车辆,运输费用由甲方与承运方自行协商,于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乙方不承担运输义务。
七、关于石材验收
甲方须在乙方将石材运至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验收人后的12个小时内受领货物,并完成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如有质量异议,应当在用于建筑施工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向乙方附送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否则,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八、支付方式
采用逐车逐批次(每车所装为一批次)结算,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价款伍仟元作为预付款,收到预付款后乙方开始加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加工、包装和装车完毕后,经甲方现场或者远程视频确认后,发货前甲方支付每批石材的余款,未收到此余款前,乙方有权拒绝先发货。甲乙双方应注意保存汇款凭据。
九、关于合同的担保
如所需石材为异形规格,则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30%的款项(即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不退还定金;相反,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十、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提出变更,需经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甲方对增加的供货数量的验收视为书面确认。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如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一方享有解除权:(1)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以上或迟延付款的数额在应付货款的30%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供货迟延达30日以上或迟延履行数量达应供货数量的30%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关于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应按迟延支付的货款的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供货,应按迟延供货的货款的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关于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 附则
本合同表面清洁,没有任何涂改。如有涂改,则需双方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方为有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